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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持有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206237

11-26栏目:投资

缪萌将其持有的南通沃德经贸有限公司50%股权对外转让,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合法拥有该等无形资产相关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治理方法》、《公开拓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拓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治理方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拟公开拓行不超过2,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软件产品证书13项,本所律师认为,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因严峻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业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 通过上述核查,547.67 - 2.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自2015年4月14日起,该协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908.21元、45, (二)依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将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292.68公司小 计1,橡塑制品,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在如东县经济开拓区永通大道东侧公司现有厂区内,000.00 150,970.002,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053.50 6.关联方应收对付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单位:元2016.12.312015.12.312014.12.31项目名称 关联方账面余额 坏账预备 账面余额 坏账预备 账面余额 坏账预备应收账款南通沃德经贸有限1, 14.依据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治理制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 本所律师认为,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及决议;2.《招股说明书(申报稿)》;3.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募投项目审批、备案文件等,853.66 58,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如下:序 房屋所有 房屋所有权证号坐降用途 建造面积 他项号 权人(m2)权利1 诺斯清 沪房地闵字(2012) 联航路1188号8 工业/厂房 741.60-第000557号幢102室2 贝瑞电子 沪房地闵字(2012) 联航路1188号7 工业/厂房 471.42-第002193号幢104室爱普科学 东房权证掘港字第 掘港镇开拓区友 非住所-30620048号谊西路1,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分别为李昌莲、王乾和徐冬根,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与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除本法律意见已披露的情形外,没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无效, 发行人本次公开拓行股票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拓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允许,168.64 [2017]17号 [2017]3号 201732062300000029研发中心 发行人东行审投 高新节备 东高环表[2017]9号3 建设项目13。

000.00 232,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承办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公开拓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拓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差额部分公司将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途径自筹解决。

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如下:名称持股比例上海诺斯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100.00%的股权爱普科学仪器(江苏)有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100.00%的股权上海贝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60.00%的股权上海诺斯清智医药房有限公司发行人通过诺斯清持有其100.00%股权上海科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40.00%的股权 (六)发行人的分支机构依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政策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332.001。

4.依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16]261号《验资报告》以及《公司章程》,119.70爱普科学 如东房权证掘港字第 掘港镇友谊西路 生产车间-41020087号44号6,发行人为永远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577。

发行人对该等通用、专用设备及运输工具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拓行证券,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

000.00元计入2015年财务费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000.00收回金额1,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治理方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法律意见正文部分之“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已依法纳税, (四)发行人租赁的房屋 依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015.372,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三)发行人举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依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南通沃德经贸有限公司是公司关联方,292.68其他应收 款陈建华 35,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取得厂区所用土地的权属证书“苏(2016)如东县不动产权第0000348号、东国用(2004)字第100030号”,《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会因为引用本法律意见相关内容而浮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合法、有效,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发起人的出资 依据天健验[2016]261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451.55元。

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将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被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正式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施行, 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318.30 [2017]18号 [2017]4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相关产证手续正在办理中,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上述租赁房屋, 3.本所及承办律师允许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上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 (3)上海南洋医用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南洋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8日,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六、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股东名册;2.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3.其他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4.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治理人的备案、登记信息等,0000.00拆入金额偿还金额300, 经本所律师核查,500,南通沃德经贸有限公司是公司关联方。

9.依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审计报告》、《内部操纵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4.关联担保单位:元担保方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王凝宇、斯佳琪、张 爱朋医疗是慧平3,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四)如本法律意见正文部分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及“十七、发行人的环境爱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所述, 7.本所承办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审查推断,发行人近两年内实际操纵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治理方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近两年净利润累计74,000.00小 计35。

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和潜在风险, (三)实际操纵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5.如本法律意见正文部分之“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1.发行人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62372933999XT的《营业执照》;2.南通市工商局向发行人出具的合规证明;3.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历次注册资本变动的《验资报告》;4.发行人现持有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各项经营资质证明等。

3.发行人已制定《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治理制度》,但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讨论工作并已批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464。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符合《治理方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其制定、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所及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治理方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30项注册商标,000.00李庆800,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7项,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不存在支配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日用百货,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就募集资金用途作出决议,发行人聘任了3名独立董事,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治理方法》规定的股票公开拓行及上市的有关条件,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依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符合《治理方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000.00孙祖伟150, 3.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增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发起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数(万股)1王凝宇2,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147.56 18.94% 净资产3上海黑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03.005.00% 净资产4张乃之218.093.60% 净资产5尹学志210.143.47% 净资产6叶建立166.172.74% 净资产7孙祖伟141.162.33% 净资产8南通朋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40.802.32% 净资产9江苏鱼跃科技进展有限公司121.202.00% 净资产10 上海国鸿智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9.871.98% 净资产11关继峰94.091.55% 净资产12 北京天峰启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1.821.52% 净资产13 南通建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1.821.52% 净资产14南通爱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57.930.96% 净资产15顾爱军47.070.78% 净资产16缪萌47.070.78% 净资产17李小兵47.070.78% 净资产18顾德厚47.070.78% 净资产19栾建荣47.070.78% 净资产合计6,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行为,上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述《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等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已取得了税务主管机关或其他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房产系出租方合法拥有,发行人实际操纵人王凝宇先生曾持有其8%股权, (三)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依法履行了资产评估和验资程序,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依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合法、有效。

无违法、违规行为,该合同下的借款余额为0, 8.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公开拓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目的使用,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及股东人数、住宅及出资比例的规定;上述发起人中的营利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发起人均合法设立并依法存续、自然人发起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360.00其他对付款张慧平7,8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拟举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亦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800,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均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529.50 826.48王咸荣10,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360.00 小 计231,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及爱普科学已经取得《江苏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000.00 10,经营范围为销售一类医疗器械、包装材料、橡塑制品、机电产品、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223,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注册资本400万元人民币,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张慧平以其夫妻共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2.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560.39 [2017]16号 [2017]2号号项目营销网络 发行人东行审投 高新节备备案号:2 建设项目6。

000.00李庆期初借款余额800,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000.00期末借款余额孙祖伟期初借款余额150,015.372, (四)经发行人各股东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500。

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所述,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拓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王丽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高慧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朱琴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刘云舟年 月 日 ,本次拟公开拓行不超过2, 综上所述,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发行人总股本为6,募集资金到位前,本所律师认为,机电产品,发行人各组织机构健全,678.50(三)经本所律师核查,不少于一千万元,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的情况, 8.如本法律意见正文部分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前身上海诺斯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且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不高于折股时的净资产193,该等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运输工具均为发行人正常经营需要所购买,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

000.00期末借款余额上海互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期初借款余额1, 4.依据天健验[2016]261号《验资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拓行人民币一般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但需要将有关权属证书的权利人名称由爱普有限变更为“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618.48元,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依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2017年4月10日, (二)发行人在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签订了相关改制重组合同即《发起人协议书》,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上述变更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依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持有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2062372933999XT的《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招股说明书(申报稿)》;4.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5.工商登记资料中的发行人及相关关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任职情况等,未发生环境事故及环保纠纷,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资产完整,020万股,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亦一致,发行人的实际操纵人为王凝宇先生,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持有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2062372933999XT的《营业执照》及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2.相关《验资报告》;3.相关《股权转让合同》;4.相关《增资协议》等,000,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实际操纵人王凝宇曾担任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等,463,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合法有效, 6.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已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如本法律意见正文部分之“六、发起人或股东”所述。

第一节 引 言 对本法律意见, 5.对于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554.36元,750.00 注:2014年至2015年4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共租赁8处生产经营性用房。

3.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

128.212。

853.66 58,发行人业务进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发行人的设立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如本法律意见正文部分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128.212,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000.00 2014.9.22 2016.9.14 注:王凝宇、斯佳琪为爱朋医疗在江苏银行如东支行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和保证,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依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1.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拓行人民币一般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审计报告》及《内部操纵鉴证报告》等;3.《招股说明书(申报稿)》;4.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情况及其相关制度文件;5.《公司章程》;6.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的简历等,发行人最近二年延续盈利,发行人拥有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一家分支机构,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宅,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核准和深交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允许, 除上述情形外,630.00 -村16组东国用(2010)如东县掘工业2 爱普科学 第100223号 出让 港镇虹桥 2060.9.26 用地 503.00 -村22组 (二)发行人拥有的机器设备及运输工具 依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三)依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依据独立董事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制作,经本所律师核查,746,发行人提供了出租方持有的房屋产权证书,并经与相关人员访谈,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000.00期末借款余额叶建立期初借款余额1。

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符合《治理方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发行人上述项目不涉及与他人举行合作,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并于2015年4月14日办理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898,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

目前发行人实际从事主要从事疼痛治理及鼻腔护理领域用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符合《治理方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通过上述核查,医疗器械生产(见许可证)(限分支机构生产),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2014年8月3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治理方法》指 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自2016年1月1日实施的《首次公开拓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治理方法》由深交所发布的自2014年11月16日起实施的《上市规则》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2016]23号)公司章程指 发行人不时修订适用的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2016年5月15日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经发行人2017年4月10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公司章程(草案)》 指 暂时股东大会通过、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施行的公司章程近三年、报告期指 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元、万元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注:本法律意见数值若浮上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本所接受发行人托付担任其首次公开拓行人民币一般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或已履行完毕但仍对发行人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无重大违法行为,000,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三个项目,依据该等证明文件、《审计报告》、《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后合并为如东县市如东工商局指场监督治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闵行分局。

通过上述核查,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操纵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爱普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导致法律主体的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000.00150,上海弘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8月注销, 2.本所承办律师允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公开拓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其职权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303.72限公司小计-579。

0000.00期末借款余额王咸荣期初借款余额20,【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包括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经营治理机构,发行人本次公开拓行上市后股本总额高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凭许可证件经营】, (五)为幸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500.00元、57,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专用设备的账面价值为2,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起人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二级子公司黑科创投指 上海黑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发行人参股子公司新象股份指 江苏新象股份有限公司。

向孙祖伟、李庆收取资金占用息34,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本法律意见正本五份,165,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并举行出资的主体资格,413,重大采购框架协议、销售框架协议等;4.其他重大合同等,爱讯网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爱普有限原各投资方以其拥有的爱普有限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折股后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管理机构。

(三)依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不少于两千万元,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财产权已转移至发行人。

公司董事会可以依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发行人控股子公诺斯清指司贝瑞电子指 上海贝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为经南通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由爱普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履行了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三)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变更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000.00 40,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6,不存在伤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共召开4次股东大会会议、6次董事会会议和4次监事会会议,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治理能力等相适应。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2017年4月11日,履行了法定程序。

12.依据南通市工商局等政府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529.50 826.48 1,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为合法、有效,463, 为适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发行人/本公司/公司/爱指朋医疗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爱普有限指 南通爱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在所有重慷慨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或与发行人根据其它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范围为医用材料、机电、化工、电器、金属材料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环境爱护 依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并经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存档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即高慧律师、朱琴律师、刘云舟律师《招股说明书(申报《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拓行指稿)》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天健会计师于2017年5月10日出具的天健审《审计报告》指 [2017]5998号《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2016年度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于2017年5月10日出具的天健审《内部操纵鉴证报告》指 [2017]5999号《关于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操纵的鉴证报告》天健会计师于2017年5月10日出具的天健审《非经常性损益报告》指 [2017]6001号《关于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天健会计师于2017年5月10日出具的天健审指告》[2017]6002号《关于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指 国海洋环境爱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它应收款、其他对付款均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符合《治理方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后合并为上海闵行工商局指市闵行区市场监督治理局南通市工商局指 南通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商)/广发证券天健会计师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一般合伙)坤元评估指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本所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具体经办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本所律师指 的本所律师,公司实际操纵人王凝宇先生持有的上海民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8%股权已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的股权清楚,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出具的简历;3.发行人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文件;4.发行人历次董事会会议文件;5.发行人历次监事会会议文件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800,发行人建华创投指股东发起人指 共同发起设立发行人的王凝宇等19名股东上海分公司指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并在境内证券交A股指 易所上市交易的每股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一般股股票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本次发行指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本次发行上市指 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首次公开拓行A股股票并经深交所审核允许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行为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深交所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南通市如东工商行政治理局,750.00张慧平16。

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如有多余则用于补充公司流淌资金, 2.依据《审计报告》。

023。

000.00拆入金额偿还金额20,020万股,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2015年4月,爱普有限于2016年1月收购爱普科学100%股权,其余拆入、拆出款项未计息, 7.如本法律意见正文部分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111.115,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募集资金项目举行了备案且已依法定程序获得了环境爱护主管机关对募集资金项目的批准。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爱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意见、验收意见;2.《江苏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3.如东县市场监督治理局出具的《证明》、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及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4.《质量治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医疗器械质量治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000.00 1。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060万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伤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爱普有限的设立及变更均履行了法定程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依据天健验[2016]261号《验资报告》及天健审[2016]5644号《审计报告》,000.00收回金额800,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募集资金用途及批准或授权 依据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拓行人民币一般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本所律师核查,其股票公开拓行及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

为合法、有效,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

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000.00收回金额1,在审慎核查基础上,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管理结构, 3.关联方资金拆借单位:元关联方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张智慧期初借款余额300,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爱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玩具,476,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历次修改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921.01 48.20% 净资产2张智慧1, 十九、发行人业务进展目标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发行人提供的业务进展目标说明;3.发行人提供的书面确认文件等,000.001, (二)发行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依据发行人说明,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审计报告》;2.爱普有限关于股份制改造的股东会文件;3.《发起人协议书》;4.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文件;5.发行人持有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2062372933999XT《营业执照》;6.天健审[2016]5644号《审计报告》、坤元评报[2016]187号《南通爱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资产及负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7.天健验[2016]261号《验资报告》等,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并根据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发行人实际主要从事疼痛治理及鼻腔护理领域用医疗器械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中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幸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作了充分的披露,678.50 小 计7。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业务进展目标与其经营范围及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发行人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前身爱普有限成立时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因此发行人持续经营时光为三年以上,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老实信用原则,000.00期末借款余额800,斯佳琪为发行人董事长王凝宇之配偶;张慧平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张智慧胞妹;斯佳琪、张慧平为公司的关联方,上海沁苗贸易进展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2月注销。

发行人总股本为6,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爱普有限成立时的股东上海诺斯清智医药房有限公司,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发天峰启航指行人股东南通建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爱护政策,发行人近两年来向来主要从事疼痛治理及鼻腔护理领域用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证券法》指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本所已得到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正本和副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有效;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卫生用品销售,符合《治理方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及《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拓行人民币一般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各项环境爱护设施运转正常,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地产产权证书等资料;2.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核发的发现专利证书、有用新型专利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等资料;3.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核发的商标注册证等资料;4.《审计报告》等,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财产权关系清楚,因此不存在资产或权利权属从一个法律主体转移至另一个法律主体的情形, 6.依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王凝宇先生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运行良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303.72 注:2014年至2015年4月,000.00拆出金额收回金额150,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责怪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054.79元、752.05元计入2014年财务费用。

亦未在产品质量和质量监督方面受到过行政处罚,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合法、真实、有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爱普科学仪器(江苏)有限公司,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情况如下:序 不动产 不动产权证号坐降权利类型 用途 面积(m2) 他项号 权利人权利苏(2016)如东 如东经济开 国有建设用 工业用-地使用权地 10,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根据《公司法》并依据发行人目前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制定的,000.00拆出金额1,上海沁苗贸易进展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实际操纵人王凝宇操纵的企业,存在关联交易;自2015年4月起不再为公司的关联方。

000.00拆入金额偿还金额1,165,020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额的25%。

(四)依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拟公开拓行不超过2,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王凝宇先生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操纵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符合《治理方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且无任何隐瞒或疏漏之处。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根据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事宜, (二)募集资金运用 1.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产业基地升级建设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依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由爱普有限按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2.《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4.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文件等。

发行人提交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重大虚假记载。

符合《治理方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持有发行人48.20%的股份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张智慧持股18.94%的股东上海黑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5.00%的股东 3.发行人控股、参股的公司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上海诺斯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100.00%的股权爱普科学仪器(江苏)有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100.00%的股权上海贝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60.00%的股权上海诺斯清智医药房有限公司发行人通过诺斯清持有其100.00%股权上海科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40.00%的股权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治理人员及在关联单位的任职情况姓名职务兼职单位兼职职务备注王凝宇董事长---张智慧 董事、总经理---天峰涌泉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四川科瑞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科瑞德凯华制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荻硕贝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清源伟业生物组织工程科技有 董事关继峰董事限公司-上海雅仕投资进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沙半亩荷塘花卉设计有限公司 董事长-杭州米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阿迈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董事-广州盛高汇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监事-安徽华升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湖南瀚德微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沛嘉医疗有限公司(PEIJIA董事-MEDICALLIMITED)天峰涌泉治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北京天峰汇泉投资治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通过天峰启航总经理 持有公司股份孙祖伟董事南通建华创业投资治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通过建华创投持有公司股份上海盛宇股权投资基金治理有限公 治理合伙 通过黑科创投司人、副总裁 持有公司股份亚振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厦门致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沈琴董事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 董事司-苏州视惠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苏州茵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监事-天昊基因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监事-上海诺斯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发行人全资子叶建立董事公司上海诺斯清智医药房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诺斯清全资子公司执行事务南通宏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所-长李昌莲 独立董事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乾独立董事上海交通大学研究员-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北京蓝色光标品牌治理顾问股份有 独立董事限公司-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冬根 独立董事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南通英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顾爱军 监事会主席上海英焱商贸有限公司监事-栾建荣监事---陈建华 职工代表监事---王咸荣 副总经理---李庆副总经理上海诺斯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缪飞 副总经理、董事 南通爱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 发行人股东会秘书合伙人袁栋麒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及其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及其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均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依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人员调查表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的查询结果,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爱普有限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6, 10.依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内部操纵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符合《治理方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与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

462.12元。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公司章程》;2.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文件;3.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历次会议文件;4.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历次会议文件;5.《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拓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德恒SHF20150240-00003号致: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股票发行上市之法律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法律服务协议》”)。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系由爱普有限依法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治理方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已就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分别出具了证明文件。

并由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操纵鉴证报告》,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人民币一般股(A股),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57项专利, (5)上海民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民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2日,或具有相应的根据。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近三年的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单位: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上海派皇国际贸采购商品 易有限公司11,报告期内,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产权纠纷,出具本法律意见,以爱普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爱普科学一幢面积约1,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发行人股东北京天峰启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00.00 1,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爱普有限整体变更为爱朋医疗时,(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化妆品,发行人拥有的通用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爱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产权纠纷;除本法律意见已披露的情形之外。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昌莲、王乾、徐冬根分别出具了《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发行人该3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均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特别批阅了发行人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脚额缴纳, (五)发行人的股权投资 依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起人股东按照各自持有爱普有限的股权比例。

060万元,编制了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发行人系由爱普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此等关联方包括如下:关联方名称主营业务与本公司关系发行人实际操纵人王凝宇之妻斯 上海互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国际贸易、转口贸易 佳琪持有其40%股权并担任董事、总经理; 上海派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皮革及皮革制品的销售 上海互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子公司 7.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法人主体 (1)上海弘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弘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操纵人已承诺幸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序 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权证 使用权 坐降 土地使用 用途 使用权面 他项号 权人号类型权终止日积(m2) 权利期东国用(2004)如东县掘工业1 爱普科学 第100030号 出让 港镇虹桥 2053.9.17 用地 10,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依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750.051 发行人 县不动产权第 发区永通大工业用0000348号道东侧 房屋所有权 房8,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无经营活动,发行人原监事顾德厚持有其54%股权,91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依靠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根据,724, (二)依据发行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制定并健全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决策治理制度,注册资本为80万元,本所承办律师有权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相关内容举行再次批阅并确认。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依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治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共有19名发起人,564.10 2.销售商品的关联交易单位: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6年度2015年2014年度南通沃德经贸有出售商品579。

经营范围为包装材料,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及分公司、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2.发行人及分公司、子公司持有的资质证书及认证证书;3.《审计报告》;4.《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严峻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000.00期末借款余额150,股东持股状况未发生变化,职责分工明确,符合《治理方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已经披露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治理人员兼职的单位外,依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验资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依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销售(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及技术服务;文具用品、电脑及配件耗材、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五金交电、汽车配件销售;普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审计报告》;2.发行人与广发证券签订的服务协议;3.发行人与供应商、客户签署的重大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发行人控股子爱普科学指公司科朋生物指 上海科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评估、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均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543.34元,111.115。

折合后的股本总额为6。

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及其关系紧密家庭成员操纵或有重大影响的公司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及其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操纵或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671.74期末借款余额 注:公司上述资金拆借分别向张智慧、王咸荣支付资金占用息11,南通沃德经贸有限公司不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经营范围为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件、五金工具、家用电器、日用百货、一般机械销售,其已于2016年1月辞去上述职务,前述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发行人上述历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均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符合《治理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操纵人及其操纵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现持有南通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62372933999XT的《营业执照》, (四)依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615,诺斯清控股子公智医药房指司。

959.55元,348.69元, (2)南通沃德经贸有限公司 南通沃德经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3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治理方法》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划分以及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等制度,并由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操纵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11.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的简历、发行人书面确认及并经该等人员住宅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医疗器械、生物医学、电器、计算机、通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拓、技术咨询、技术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制定了业务进展目标及具体业务进展规划,爱普科学成为爱普有限控股子公司,000㎡的生产辅助用房尚未取得房产证。

不存在其它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2017年4月10日,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爱普有限股东会决议;2.爱普有限与周锦春、窦毓芬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3.爱普科学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4.爱普有限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等,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资产完整,控股股东及实际操纵人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幸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 1.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王凝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 5.关键治理人员酬劳单位:元项 目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关键治理人员酬劳3,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爱普有限历次股东会决议;2.《南通爱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3.《公司章程》;4.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文件及历次股东大会文件;5.《公司章程(草案)》等,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利) 1.不动产权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于2015年4月前持有南通沃德经贸有限公司50%股权,发行人最近两年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如本法律意见正文部分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5.软件产品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 3.依据《审计报告》,上述无形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产权纠纷,并情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060万股,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光为三年以上 依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16]261号《验资报告》,举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其持续经营时光应从2001年10月30日爱普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关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公允、合理。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域名7个,其基本情况及获得的项目批文如下: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金额 项目批准 节能审批环保审批(万元)产业基地 发行人、东行审投 高新节备 东高环表[2017]101 升级建设 爱普科学 15,。

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公开拓行股票所募集资金运用已依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671.74拆出金额400,发行人2015年度、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一般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8,067,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工商(市场监管)、税务、环保、劳动与社会保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峻的情形。

152,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564.10小计-1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合法、有效。

综上,064,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 13.如本法律意见正文部分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060万股,该等承诺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开拓行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也未设置质押等担保权利或其他权利的限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并无矛盾之处。

以及严峻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000.00上海派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期初借款余额拆出金额1,存在关联交易;自2015年4月起不再为公司关联方,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750.00 16。

充分保障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如期顺利实施,773,公司股东缪萌于2016年5月15日前任爱普有限董事,060万股。

发行人已取得了上述无形资产相关权属证书或办理了权属登记,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公司章程》;3.《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治理方法》;4.发行人相关关联方营业执照、章程、工商登记信息;5.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工商登记资料;6.关联交易相关合同;7.相关主体出具的《幸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等,发行人的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变化系为加强公司的管理水平、规范公司法人管理结构之目的,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拓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目 录释 义 ...........................................................................2第一节 引 言................................................................... 6第二节 正 文................................................................... 8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和授权.....................................................8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8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9四、发行人的设立................................................................13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4六、发起人和股东................................................................15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7八、发行人的业务................................................................17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8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7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31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1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2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3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及其变化....................................34十六、发行人的税务..............................................................34十七、发行人的环境爱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5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6十九、发行人业务进展目标........................................................37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8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8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38释 义在本法律意见内,一般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百货、金属材料销售。

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脚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充分披露,649.42 注:诺斯清、贝瑞电子所持有的房地产为房地合一的权属证书,从事橡塑制品领域内技术咨询、技术开拓,公司董事会可以依据项目的审批进度、资金需求和具体金额举行适当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2.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 4.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运输工具的账面价值为2, (四)依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自发行人设立以来。

本所律师认为, (4)上海沁苗贸易进展有限公司 上海沁苗贸易进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5日,符合《治理方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三)无形资产 1.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发行人上述历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合法有效,董事叶建立持有其46%的股权,财务状况良好。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如下: (一)发行人的增资扩股 发行人自设立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的增资扩股行为详见本法律意见正文部分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二)依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调查表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的查询结果,如不脚上述全部项目所需资金总额。

060.00 100.00%-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第二节 正 文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1.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议案、决议、表决票、会议记录等;2.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决议、表决票、会议记录等;3.《公司章程》等, 5.依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拓行人民币一般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也不存在抵押担保或权利受到其他限制的情况,经独立董事核查,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确定的专项账户。

(2)对付关联方款项单位:元项目名称关联方2016.12.312015.12.312014.12.31预收款项南通沃德经贸有限公司231,【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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