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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兴瑞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拓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章家恩

09-25栏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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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 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无重大违法行 为,并提请 发行人2017年第二次暂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公开拓行的股份数量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股本总额的25%, 五、结论意见 综上,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8,审议通过 了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拓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拓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 权办理首次公开拓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人上市相关 的议案,有关材料 上的签字和 /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8年8月30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制度,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 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推断的适当资格,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符合《上市规则》第4.3条的规定。

发行人系由兴瑞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2日。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拓行股票并上市治理 方法》 (以下简称“《首发治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 ( 2018年修订 )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治理方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发行人自其前身兴瑞有限2001年12月27日成立以来持续经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 数为4, 2014年5月15日。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和《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二)项的规定。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 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核查,600万元新股,每股面值1元,热点新闻, 2014年4月30日,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八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 允许上述整体变更事项,并选举产 生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上述承诺书已经本所律师见证,536.15元扣除向股东分配的利润25。

核准发行人公开 发行不超过4, 33,。

不少于人民币5,宁波市人民政府向发行人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 外资外甬字[2004]0306号),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36,800万股。

发行人招聘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海证券”)举行保荐, 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允许, 依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符合《上市规则》第5.1.4条的规定,并依法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据此,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 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据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一般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4) 第23730号),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人已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上市公告书,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13, 本所现就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就 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996,并 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400万元。

三、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二)发行人的存续 发行人现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治理局于2017年4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4241532X),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由宁波兴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有限”) 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公司,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已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依据天健出具的 《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336号),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的规定,确认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兴瑞有限所有者权益合计人民币 277。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拓行 的 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拓行人民币一般股( A 股)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 法律顾问 , (三)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完成的程序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允许,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 章程规定而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 2017年3月31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关于允许合资企业宁波 兴瑞电子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甬外经贸资管函[2014]246号)。

其 余计入发行人的资本公积;由各发起人按照目前各自在兴瑞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 相应数额的股份,具 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 本次 发行 上市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首 发治理方法》、 《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各项实质条件; 发行人已招聘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机构举行保荐,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暂时股东大会,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治理 方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 件。

本次发行人上市 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允许,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老实信用原则,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 专业事项和境外 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七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二、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 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上 市规则》第5.1.1条第(四)项的规定,保证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7/F, Beijing 100022。

六、本所允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400万股,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

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兴瑞有限为2001年12月2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7月14日, (以下无正 文) 中财网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经核查,该决议有效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2014年5月15日,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000万元,宁波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向发行人换发《营业执照》(注册 号:330200400011879),以及天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336号) 等相关文件,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拓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拓行股 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 开拓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996,举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了发行人内部有权机构 的批准与授权,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 提交深圳证券 交易 所 审核,本次发行完成后,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三)项 的规定,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 致,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拓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99号),996,允许以兴瑞有限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净资产值人民币 277。

允许将兴瑞有限以发起设立方 式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 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依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的《关于核准宁波兴瑞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拓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99号)、《宁 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拓行股票发行公告》、《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拓行 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拓行股票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拓行 股票发行结果公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有关事实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3,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兴瑞有限全体发起人签署《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起人协议》,000,800万元,就本次发行上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均为经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 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国海证券已经指定周琢、覃涛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的保荐工作, (六)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 三 份,536.15元,国海证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 荐机构名单, [上市]兴瑞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拓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时光:2018年09月24日 16:50:54nbsp;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拓行 的 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 八 年 九 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四)依据发行人说明、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8〕 7393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股份锁定承诺符合 《上市规则》第5.1.5条及5.1.6条的规定,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治理方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行人的股本总额 为人民币18,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 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根据,600万股,536.15 元按1:0.5455的比例折为发行人股份138, 2014年7月7日, 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 为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九条和 《上市规则》第4.1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兴瑞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本所律师认为, Chaoyang District。

符合《证券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和 《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一)项的规定, SK Tower,并情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任何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并已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董事会备案, 经核查,000元后的净资产252,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本次发行 上市的主体资格,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017年3月14日,符合《上市规则》第5.1.2 条的规定,分别签署了《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声明及承诺书》、 《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操纵人、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治理人员均已依据各自情况分别作出了持股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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