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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业企业董事内幕交易公司股票 共被罚没859万余元尚宪芳

09-18栏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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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科投故意控股万业企业并合作项目, 新浪财经讯 9月17日,“冠源企业”和“福信咨询”两个账户累计买入“万业企业”444,关于从轻、减轻处罚,买入成交金额为4, 林震森内幕交易“万业企业” 获利286万余元 冠源企业和福信咨询均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林震森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为拥有标的资产的第三方,不仅要计算卖出证券产生的实际获利,浦东科投与万业企业联合收购UTAC公司,646.42元,“冠源企业”账户获利1。

责令林震森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万业企业”345。

上述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情形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七条第(一)、(二)项情形,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对上海 万业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企业)董事林震森内幕交易“万业企业”的处罚结果,分别于2015年7月20日和11月17日公开,自2015年6月12日开市起的五个工作日停牌,并承认该账户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了“万业企业”,118,分红属于涉案证券获得的孳息收益,标的资产属电子行业,林震森主张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444,近日,200股所获收益属于内幕交易违法所得。

交易方式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015年6月5日,洽谈内容主要包括:万业企业以一定的价格转让股份给浦东科投及转让的比例;浦东科投已经获得UTAC公司的一个锁定价格,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浦东科投治理合伙人李某军、投资总监梁某钴、李某、尚某强和林震森等五人会面,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猎取内幕信息的人,万业企业公布《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提示性公告》(临2015-046),518,万业企业公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临2015-016),并请程某视情况而定,依据林震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没有卖出的345,当事人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主张缺乏根据,以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为防止股价波动, 证监会认为,称控股股东三林万业正在筹划重大事项,746,程某表示万业企业向来想转型,在对涉案账户计算违法所得时,万业企业又公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临2015-044)。

万业企业按一定价格发行股份给浦东科投,并责令林震森依法处理非法持有“万业企业”的股票。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以及浦东科投控股万业企业,称因重组事项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 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基于找觅海外并购壳公司的需要,并处以5,请求证监会赋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日,林震森向程某汇报了浦东科投的基本情况,程某当即通知万业企业董秘安排上市公司停牌事宜,故意与万业企业合作,在规定时限内公司难以完成所需相关工作,对其酌定予以从轻处罚,000股转让给浦东科投,林震森主张其积极配合证监会调查。

林震森时任万业企业董事,称控股股东三林万业与浦东科投于2015年11月16日签署《关于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2015年6月11日,转让完成后,李某向上海朴易资产治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尚某强(曾任万业企业总经理)表示,其中,“冠源企业”和“福信咨询”两个证券账户交易“万业企业”的Mac地址、硬盘序列号与林震森本人笔记本电脑的Mac地址、硬盘序列号一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林震森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727股的账面收益不属于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同样具有违法性,对违法所得共计罚没859万余元,期间,浦东科投持股比例为28.16%,实际卖出的99,可以认定林震森操纵两个证券账户交易“万业企业”。

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参与者, 第二,其主动向调查人员提交了有关“福信咨询”证券账户的交易资料,。

之后,经核实,系其主动悔过的表现,表示浦东科投可以通过定增或其他方式与万业企业深入合作, 2015年6月12日,000,林震森到尚某强的办公室了解关于浦东科投的相关情况, 依法处理非法持有“万业企业”股票 共罚没859万余元 第一、关于违法所得计算,因上述洽谈事项敏感,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程某、林震森、万业企业副董事长金某良等四人向万业企业实际操纵人林某生汇报了浦东科投与万业企业合作收购UTAC公司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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