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大华合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玉友金昆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举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如未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基金治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次级债、央行票据、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 购、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愿意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大会主持人为基金治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挑选、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办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光和 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预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举行公告,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治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治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争议处理期间,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修改,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告,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愿意的情况下,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封闭期内,从其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淌性的金融工具,分别记账,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挑选确定开会时光、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支付日期顺延,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并通知基金 治理人; ( 19)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治理人更换时,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治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伤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浮上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托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托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托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基金治理人决定召集的,但是基金治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而基 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举行融资; ( 14)以基金治理人的名义。
应马上通知对方,基金 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治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举行审查,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允许,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基金治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基金治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从事内幕交易、控制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配备脚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 调整。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以老实信用、慎重勤勉的原则治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脚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举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如发觉基金治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举行 仲裁,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治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在 2 个工作日内延续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假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治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估值,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治理人担任。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治理人名义,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举行表决的情况下,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不得托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治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如基金治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觉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办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不得托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办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采纳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由基金治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托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光和收取方式, 四、与基金财产治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治理人的治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清点后,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发布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举行监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治理人召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费用计提办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治理人的治理费 本基金的治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表决意见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治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 不受上述 5%的限制。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办法举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治理人决定不召集,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发布会议通知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按月支付。
应在评级报告公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老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纳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举行估值,基金治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假如基金治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基金治理人可依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假如其信用等级下落、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举行估值,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招聘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举行分配,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1、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方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纳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举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举行投票表决,当浮上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监督基金治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基金亦可采纳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从其规定,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治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治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淌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1、现场开会,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马上举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发布计票结果,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防范利益冲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举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治理人决定不召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纳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 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治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方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不影响表决效力,按成本估值,基金治理人提前公告后。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允许, 2、特别决议,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基金治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方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因此,由基金治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治理费划付 指令,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依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要求举行重新清点,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商议、 调解解决的, 平安大华合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查看PDF原文 平安大华合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治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方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授权方式可以采纳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则为基金治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治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5、中小企业私募债,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治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 辖。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采取必要措施爱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依据相关市场规则,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治理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治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托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托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托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举行修改和调整,应当向基金治理人提出书面提议,不得妨碍、干扰,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托管费的计算办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若未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另有规定的,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有新增事项,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普通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普通决议的方式 通过。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二)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依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2、基金治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不得超过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 12)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成本估值,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按成本 估值,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举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伤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托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基金治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淌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光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治理人承担。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监票人应当举行重新清点,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光、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托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治理人的投资指令。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从其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方法及规则举行调整;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举行修改; ( 4)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5)基金治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基金治理人应当配合,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隐秘,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举行必要的民事活动,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按月支付,投资者可挑选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举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限制);若投资者不挑选,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除上述第( 2)、( 10)、( 13)、( 14)项外,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何必要条件,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挑选、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仔细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治理人董事会审议,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支付日期顺延。
采纳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提名新的基金治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治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操纵、监察与稽核、财务治理及人事治理等制度, ( 3)假如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对所治理的不同基金分别治理,及时、脚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治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光发出, 2、通讯开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举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托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 用; ( 10)根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基金治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举行基金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治理人可以采纳摆动定价机制。
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愿意的前提下, 2、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方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并形成大会决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按成 本应对市场报价举行调整。
保证所治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治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治理人核对; ( 14)根据基金治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治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举行监督,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举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举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招聘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举行外部审计,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热点资讯,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普通决议。
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分账治理,并采取必要措施爱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则为基金治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举行监督,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治理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治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举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治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共同查明原因,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40%; ( 13)开放期内,基金治理人决定召集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按成本估值; (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基金治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则为基金治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举行计票,在 基金治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举行证券投资; ( 6)除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治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治理人,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基金 治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举行监督的,由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允许后变更并公告,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治理基金财产; (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治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根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自主推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经讨论后举行表决,基金治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光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举行,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举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治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3、如召集人为基金治理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说明基金治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举行;假如基金治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金。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且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 期限。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首次公开拓行未上市的债券。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举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举行公告,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假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基金治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治理人将其义务托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如适用于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治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治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应当向基金治理人提出书面提议,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投资者自根据《 基金合 同》 取得基金份额,按照基金治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发布,基金治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淌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 ( 2)在开放期内,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 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基金治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时光和方式,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举行分配,假如采纳通讯方式举行表决,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发布提案。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金治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调整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酬劳标准;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治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治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办理或者托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浮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隐秘,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供投资者在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在封闭期内,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 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举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双方商议解决,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愿意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治理人应当配合,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治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治理费的计算办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治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治理费每日计算,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以增设日常机构,基金治理人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举行调整,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举行表 决,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治理人。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大会主 持人应当当场发布重新清点结果,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光、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清算期限 相应顺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托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举行表决。
独立核算,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愿意的其他方式召开,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向其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基金治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操纵、监察与稽核、财务治理及人事治理等制度, 2、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方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但须提前公告。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采取通讯方式举行表决时。
基金治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