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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提出修改股份回收制度建议韩镇浩

09-08栏目:投资

股份回购制度的应有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

研究起草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五部委认为,简化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按照立法程序要求,     为完善股份回购制度,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

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制度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操纵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缺乏库存制度,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原文是: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     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上市公司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但是,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法制网首页>> 首页即时滚动新闻 五部委提出修改股份回收制度建议 扩大股份回购情形简化决策程序 公布时光:2018-09-06 10:35 星期四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9月6日讯 记者周芬棉 记者今日从证监会获悉,提出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股份回购规定的建议,为切实增强股份回购制度的作用,包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导致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决策程序不够简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公司回购股份的范围较窄,现行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爱讯网 ,     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批准,修正案草案对公司法股份回购规定作出修改:一是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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