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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多图】

07-15栏目:投资

四、试点方式

 
 
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年03月22日  

(一)参与主体。

一、指导思想

试点的若干意见


存托人应按照存托协议约定,依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础证券相应权利,办理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业务。存托人资质应符合证监会有关规定。

国办〔2018〕2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

在中国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应符合以下基础制度安排,并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则。

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及其衍生权益。存托人可在境外托付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托管人负责托管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负责办理与托管相关的其他业务。存托人和托管人应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分别治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转换的具体要求和方式由证监会规定。

五、发行条件

试点企业在境内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相关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规范范围。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和本意见及相关规定实施监管,并与试点红筹企业上市地等相关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督治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

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严格甄选试点企业。咨询委员会由相关行业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进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进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推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根据,审核决定申请企业是否列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二、试点原则

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主 题 词: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十、组织治理

 

六、存托凭证基础制度安排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股权结构、公司管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爱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二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操纵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于首次公开拓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拓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管理等信息,以及依法降实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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