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儿子被侵权:用动画片形象做大头儿子布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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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片“大头儿子”被制作成玩偶在店铺中售卖,央视动画公司将擅自授权他人生产、销售玩偶的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和销售商时代佳丽公司起诉至法院。
9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金华大头儿子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关联方)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金华大头公司利用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中大头一家形象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正当的利用了“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犯了央视动画所享有的在先权利。
95版动画片、13版动画片人物形象与涉案玩偶对比
该案件涉及“大头儿子”在不同时期的人物形象作品的表达内容及权属问题。2018年11月23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决驳回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判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停止侵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赔偿央视动画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大头儿子”屡次遭遇恶意侵权
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从1995年面世以来,因充满童趣又具现实教育意义受到广大小朋友的喜爱,陪伴了无数小观众度过了快乐的时光。但就是这样fool什么意思一部有口皆碑的作品,却屡屡受到侵权的伤害。
2017年8月,杭州大头公司因擅自利用“大头儿子”形象进行玩偶的生产、销售,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侵权,需赔偿央视动画28万元。
2017年12月,杭州大头公司再次因为不经许可擅自授权他人利用大头一家形象进行图书、舞台剧的开发、销售、演出一审被判侵权,数案合计赔偿央视动画87万元。
2017年12月底,杭州大头公司关联公司金华大头公司利用“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注册和使用商标的行为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侵权,予以上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央视动画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进行著作权登记的95版动画片三个主要人物形象
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复印件人物造型
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造型并非刘泽岱94版简笔画原型图的表达内容,而是已经过演绎创作后的95版动画片卡通人物形象,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为央视动画公司享有。大头儿子公司关于刘泽岱94版简笔画原型图即为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造型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大头儿子公司认可其授权生产销售的涉案玩偶来源于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中的人物形象,而该附图人物形象又与95版动画片人物形象一致,故大头儿子公司必然使用了央视动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演绎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侵权。对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央视动画公司作品的知名度、大头儿子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故意、侵权范围及影响等因素,央视动画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予以全额支持,并无不妥。对于合理支出,央视动画公司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且其主张数额未超过其总支出,应予全额支持。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大头儿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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