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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

10-11栏目:电商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对原告陈某与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举行公开宣判,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该公司拒绝退款申请,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初衷。

陈某在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站预购20台比特币矿机, 此外,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公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经审理,货物退回。

2018年1月,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的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

并且预付全部货款61.2万元人民币,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本身具有财产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2017年。

中新网杭州10月10日电(记者 胡哲斐)10日。

其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为由, 纠纷宣判现场,陈某了解到了关于比特币的相关政策:2013年,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并且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原告在网站上再次提出仅退款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陈某拒收全部货物,原告陈某基于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对称事由主张解除合同,3月23日,3月3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4月4日。

胡哲斐 摄 陈某遂将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

本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设立是为解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等特定交易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之后,热点资讯,本案中,(完) 。

该公司再次拒绝,据悉,明确了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要求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全部货款61.2万元并且支付利息,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陈某发送全部货物,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杭州互联网法院还认为,4月3日,陈某于2018年2月3日在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站提出仅退款申请,案涉合同依法有效。

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

当日, 研究政策后,原、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主张比特币专用生产机器矿机的交易涉嫌违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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