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免电商利用大数据“杀熟” 聚焦电商法草案三审热点(图)
6·18大促之后,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98年,阿里巴巴、中国创造网等B2B电子商务企业成立;2003年,淘宝网、京东商城等B2C电子商务平台崛起,中国电子商务开启了快速进展的二十年。据中国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今年5月底在京公布的《中国电子商务进展报告2017》显示,2017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其中,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总额同比增长80.6%。
此前有建议称,热点资讯 ,应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对此,三审稿作出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操纵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靠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二是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举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公开信息显示,电子商务法草案曾分别于2016年12月、去年10月举行了一审、二审。昨天,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丛斌作了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相较于二审稿,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增加了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规定,对定向推送、搭售商品、押金退还、格式合同等作出规范,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责任。
青年报记者 孙琪